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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支机构成立
申请成立分支机构,需经经过以下程序:
(1)相关单位向本协会提出申请;
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为分支机构提供固定的住所;有专职工作人员;承认本协会章程,并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;有开展相应工作与活动的能力。
(2)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,提请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;
(3)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,协会秘书处向业务主管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成立申请;
(4)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由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网(www.chinanpo.gov.cn)上进行填报;
(5)网上填报通过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提交《社会团体分支(代表)机构登记申请表》;
(5)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,准予登记的,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;
(6)分支机构成立后,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;在当地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。
申请成立分支机构,申请单位需向协会提交以下材料
(1)设立申请书。申请书应当说明设立的理由,业务范围、活动领域和工作任务;
(2)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其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;
(3)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。住所设在京外的,还需提交所在地省级(含计划单列市)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文件;
(4)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。
申请设立行业分会的,还需提供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书。

社会团体分支(代表)机构登记申请表